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04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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